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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某红与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
来源:李春雨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8-04
浏览量:1180

仲某红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

1、案情简介

仲某红原为某公寓员工,工作多年以后升任中层主管,月薪为1.5万元,其本人在某公寓的工作也比较愉快。2019年6月,猎头张某在求职网站上看到了仲某红的简历,感觉仲某红的简历符合某家居正在招募的商务经理一职,于是积极撮合仲某红某公寓离职,去应聘某家居的商务经理。经过张某撮合,仲某红同意从某公寓离职,于是张某将仲某红留在求职网上的简历下载下来,发给了某家居某家居看过简历之后感觉仲某红很合适,决定录用仲某红,于是就向仲某红发出了录用通知,内容有:1、某家居将正式录用原告:2、薪资标准为税前20000元/月(试用期16000元/月),工资属于商业机密,请勿泄露;3、试用期为3个月,报到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。仲某红收到录用通知后于2019年7月12日回复某家居称:“确认,如期到岗”。2019年7月14日,仲某红某公寓提出离职申请,某公寓仲某红出具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》,证明:仲某红2018年4月入职某公寓,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20日—2020年4月19日,现因个人原因辞职获批,自2019年7月14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。

2019年7月19日,某家居告知仲某红,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,仲某红所应聘的职位暂时不招了,仲某红随即要求某家居给与一个月的薪水作为补偿,但某家居不同意。

2、李春雨律师介入

仲某红不服,于是委托广东诺贤律师事务所李春雨律师起诉至法院。仲某红起诉请求为:1、要求某家居支付经济损失2万元;2、某家居承担诉讼费用。仲某红的理由在于某家居在录用通知里已明确了录用,但是后来反悔,此行为构成违约,应当予以赔偿。对于仲某红的起诉,某家居答辩称:1、录用通知仅为录用意向,并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既然连合同都都没有建立,自然也谈不上违约责任;2、虽然某家居先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反悔,但并未对仲某红造成损失,仲某红的损失尚未发生,故仲某红要求2万元的赔偿没有事实依据;3、仲某红在提供个人简历时,虚构了工作经历,以求达到某家居的录用要求,但后来某家居发现仲某红虚构工作经历的事实,故拒绝录用仲某红4、仲某红某家居开出的薪资告诉了猎头,违反了录用通知里要求的保密义务,泄露了某家居的商业机密。

对于某家居的主张,李春雨律师主要的反驳点在于:1、双方虽然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,但是某家居仲某红发出的录用合同里明确了劳动关系的主体(雇佣者和被雇佣者)、职位及工作内容、薪水、入职时间,相当于是要约,而仲某红回复“确认,如期到岗”等于是承诺。所以,双方虽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,但劳动关系应当视为已经建立,某家居违反约定拒绝录用仲某红,明显构成了违约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;2、另外,由于某家居承诺会录用仲某红,所以仲某红辞掉了现在的工作,损失已经发生,若某家居按录用通知约定履行义务,仲某红可以拿到20000元/月的薪水,现在也拿不到到了,这是可以量化的预期利益损失;3、虚构简历问题,仲某红的简历并未虚构造假,之前仲某红从未想过换工作,所以未对求职网站上的个人简历作出更新,而猎头直接把仲某红未做更新的简历发给了某家居。但即使有瑕疵,也只是不同工作之间入职、离职时间有出入,但工作内容是真实的;4、薪资问题:猎头作为求职者和公司之间的联系人,沟通薪资问题本身就是猎头的工作职责,所以仲某红将薪资问题告诉猎头不构成泄密。

3、案件结果

最终,法院全部支持了仲某红的诉讼请求,诺贤律师代理该案大获全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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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春雨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诺贤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6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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